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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1元钱的过期辣条 消协组织调处获赔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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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1 17:17    来源:四川消委会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6日,消费者赵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上升街五粮特曲专卖店(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了16元的商品。购买商品后,赵某却发现其中一包价值1元钱的辣条已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2年6月2日,保质期150天。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货并赔偿被拒,协商无果后投诉至重庆市綦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古南分会(以下简称古南消委分会),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古南消委分会受理投诉后,随即派出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赵某反映情况属实。查清情况后,组织双方来到古南消委分会进行当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积极向经营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调解,最终,赵某和经营者就此事达成了和解协议,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1元货款并赔偿消费者800元,由此解决本次争议纠纷。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依据上述条款赵某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投诉案件。此案中,消费者购买的辣条属于食品范畴,出现超过保质期的情形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食品安全无小事,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充分体现了重庆市綦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坚决践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心和使命,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努力营造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