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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揭示培训方套路 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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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5 08:09    来源:青岛市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金门路分会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一名在校大学生来到市南区消保委金门路分会投诉,称其为了赚取生活费,减轻父母负担,于2023年7月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学习PS课程内容的合同,并缴纳报名费100元,之后的学费采用先学后付的分期形式,已缴纳学费1075元。工作人员称可以向其提供兼职,但是公司后续不仅没有派单,而且要求投诉人必须学到十五节课之后才能接单。于是,投诉人要求退费,对方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并向投诉人发送律师函,双方产生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后,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投诉方了解具体情况,并于当天对该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正在办理地址迁移手续,现场未发现违法违规的情况。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培训学费支付协议、教育服务协议等合同后,通过教育平台向相关用户提供PS等课程在线直播、录播等形式的学习服务。针对目前收到涉及该公司的多个投诉,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耐心地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妥善处置争议,规范经营行为,该负责人表示将为投诉人办理退费手续。

在为投诉人办理退费过程中,投诉人向区消保委反映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少退费的情况,工作人员再次对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强调了对投诉人的诉求要予以重视。此次约谈后,该公司对投诉人未进行的课程费用及时退还,该投诉圆满解决,投诉人对投诉的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在与没有社会经验的学生群体签订协议时,未尽到充分告知和说明的义务,导致其在不明确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字,为后续课程服务过程产生纠纷埋下隐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课程服务期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机构不得以此为借口逃避法定责任。

本案中,投诉人在签订合同时,销售人员承诺学习课程可以兼职赚钱,然而在实际履行期间,依据签订的协议约定,用户需要通过相关测试后,符合兼职条件的方可进入兼职群接单。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是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非商家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销售人员作为商家的代表,作出口头承诺后消费者接受的,该承诺即构成合同,对商家及消费者均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该承诺。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对于口头承诺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因此建议消费者尽量要求商家以书面形式载明承诺内容,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

本案中,消费者是在校大学生,想通过网络学习新技能从而开展兼职,本意系为减轻家庭负担却无意陷入分期付款的套路。这也提醒消费者,尤其是学生群体,面对教育培训机构的众多“套路”,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文本,避免产生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