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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健身诱办信用卡 调解协商退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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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5 08:12    来源:青岛市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登州路分会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消费者崔女士在某健身房办理健身年卡花费1600元。之后,健身私教又多次诱导崔女士办理信用卡购买私教课程,共办理三张信用卡,支付培训费2万余元。8月中旬,在上了11节私教课后,崔女士感到身体不适,联系健身房想要退款,健身房称需要缴纳30%的违约金。崔女士认为自己并未对健身房的后续课程造成损失,于是向市北区消保委登州路分会投诉,要求退还剩余的课时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登州路分会工作人员对投诉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协商调解。崔女士表示,自己经济条件有限,通过透支信用卡购买了私教课程,坚持全额退费。商家也明确表态,可以退款,但必须按原价的30%扣除违约金,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工作人员又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先后组织2次现场三方调解,与商家电话协商6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为崔女士减免违约金,退款1.6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的难点在于商家与消费者签订了格式合同,合同已明确约定了退费违约金条款,消费者全额退款的诉求不符合该条款。但经调查后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商家与银行信用卡中心有合作关系,在营销私教课程时诱导年轻女孩办理信用卡过度消费;二是商家刻意制造身材焦虑,又口头承诺买课后就将拥有美貌,涉嫌虚假宣传;三是商家抓住了年轻女孩追求美丽但欠缺法律意识的弱点,在签合同时只催促尽快签字,未提醒退款须缴纳30%手续费这一关键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最终促成了商家全额退还剩余款项的圆满结果。

通过本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一方面要量入为出适度消费,不要透支信用卡过度消费;另一方面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明确定金、时间期限、商家承诺、违约金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陷入维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