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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精神障碍购黄金 悉心普法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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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5 08:15    来源:莱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王先生向莱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患有精神类疾病且有过自杀史的女儿拿信用卡到莱西市某商场黄金专柜和某黄金专卖店购买黄金饰品,总价值合计15万左右。第二天王先生携带发票,前去商场协商退货退款,遭商家拒绝后,王先生投诉要求协调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王先生了解具体情况,并于当日联系两家金店负责人核实。经调查,王先生反映情况属实。王先生认为其女儿虽是成年人,但在患病期间系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大额消费行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遂请求返还消费款项。调解中,商家店员称其女儿购物时言语正常,看不出患有精神类疾病,对顾客健康状况并不知情,且黄金属特殊商品,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莱西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向两家金店出示了医院出具的患者近2年来的就诊记录:王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如商家不认可,莱西市消保委将支持消费者的法定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在莱西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商家工作人员对货品验收无误、扣除正常产生的刷卡费用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家金店退回王某消费款15.5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本案中,消费者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以情感的异常高涨或低落为特征的精神障碍性疾病。若该人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属于不能完全辨认的,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需明确的话,需要进行精神病相关的鉴定。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相关民事行为。王先生的女儿虽然未经司法鉴定认定,但根据既往司法案例通常会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或经其父亲加以追认后有效。本案中,其刷卡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王先生追认,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王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商家应当退还消费款项。